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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2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
调整发表的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对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从 14.39 元/股调整为 14.22 元/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 725 人调整为 70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从 2,193.6 万股调整为 2,095.2 万股。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