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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12-03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 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 9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17.7 万股限制性股
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中的 1 人因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
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二期不可解锁部分为 1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
并注销(以下统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公司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17年8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资委
《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意见的复函》(国
资厅考分[2017]70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予
以备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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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
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
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以
9.55元/股的价格向521名激励对象授予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6、2018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暂缓授予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9.55元/股调整为9.38元/股。公司董事
会确定以2018年5月29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36.2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9.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3名激励
对象授予18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丁明等 2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 9.55
元/股,回购数量共计 80.7 万股。
    9、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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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2017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黄理功已身故,邓燕等 22 人
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规定,上述 23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6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
销。
       10、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9 人因个人原因离
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 9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17.7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
中的 1 人因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
认第二期不可解锁部分为 1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1、公司 2017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据此,由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 9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17.7 万股。
       2、激励对象中的 1 人因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
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60
   解锁比例             100%             80%           50%          不能解锁

       激励对象由于上述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和当时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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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召开会议,审核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2019 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560 名激励对象中的 559 人考核分数达到 90 以上(含 90 分);1 人考核分
数不满 60 分。上述 1 人因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已确认第二个解锁期不可
解锁的股份为 1 万股,需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考核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
55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锁尚需锁定期满后另行召开董事会
审议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合计股份数为 18.7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697,347,918 元减少为 697,160,918 元。
    (二)回购数量
    因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合计 18.7 万股限制性
股票无需调整。
    (三)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六章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
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故此,对于 7 名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9.55 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
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 0.51 元/股;对于 3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
格为 12.98 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
0.34 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 194.02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
资金。
三、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 6 人已离职,1 人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同意公司
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
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2 万股,回购价格为 9.55
元/股;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3 人已离职,同意
公司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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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5 万股,回购价格为
12.98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
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6 人已离职, 人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同意公司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4.2 万股,回购价格为 9.55 元/股;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3 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5 万股,回购价格为 12.98 元/股。上述回购价格及股份
数量系依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
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增加      减少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090,633               187,000       39,903,633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5,730,633                              5,730,633

3、其他内资持股             34,288,000               187,000       34,101,00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34,288,000               187,000       34,101,000

4、外资持股                   72,000                                 72,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72,000                                 72,000

5、高管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57,257,285                            657,257,285

1、人民币普通股            657,257,285                            657,25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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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697,347,918                 187,000     697,160,918

六、 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
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 2017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由 13,408,000 股 调 整 为
13,221,000 股。公司股本总额由 697,347,918 股调整为 697,160,918 股。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光迅科技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
减资手续。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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