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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8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
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事项:
    1、因参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胡广文、金正旺、黄宣泽、
毕梅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公司首次授予日 2020 年 9 月 21 日前六个
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上述 4 名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授予日限购期已满,上述 4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条件。
    2、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向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条件的规定。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 人,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
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
要。
    4、公司董事会 11 名成员中的 2 名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审议的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胡广文、
金正旺、黄宣泽、毕梅授予共计 5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22 元/
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