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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兑现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兑现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的,能更好的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年薪兑现方
案。
    我们同意将上述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兑现方案提交公司二〇二
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
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对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
协议》,规范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
合法权益。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风险评估报告》客观
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
    因此,我们对《关于对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
果有效。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
    我们同意将上述修订公司现行章程事项提交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六、对提名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名黄宣泽先生、丁峰先生、雷信生先生、
吴海波先生、金正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胡华夏先
生、马洪先生、王征女士、孙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向公司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推荐上述董事候选人。
七、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和
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情况制定的,津贴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并报送董事会
审议通过,程序合法。
    我们同意将上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提交公司二〇二二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
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