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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8-26  

                        公司简称:光迅科技                    证券代码:00228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8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 9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3
   (一)对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5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1
   (一)备查文件.......................................................................................................... 21
   (二)咨询方式.......................................................................................................... 21




                                                                   -2-
一、释义

光迅科技、公司、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标的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
   激励对象        指
                        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光迅科技提供 ,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 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 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光迅科技 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 构成对光
迅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 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 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 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 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 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 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
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制
作。




                                   -4-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 、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 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光迅科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光迅科技的实 际情况,
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 针对光迅
科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不 超 过 2,098.20 万 股 限 制性 股 票 ,占 公 司股 本总额
69,940.89 万股的 3.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共计828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党委副书记、董事
  黄宣泽                                  14.70            0.70%          0.02%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副总经
  金正旺                                  14.70            0.70%          0.02%
                  理、董事


                                          -6-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党委委员、副总经
   毛浩                                 14.10          0.67%        0.02%
               理、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党委委
   徐勇                                 14.10          0.67%        0.02%
                 员、副总经理
  吕向东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14.10          0.67%        0.02%
  胡强高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14.10          0.67%        0.02%
   向明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14.10          0.67%        0.02%
  卜勤练           副总经理             14.10          0.67%        0.02%
   张军            副总经理             14.10          0.67%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819 人)      1,970.10       93.89%        2.82%
           合计(828 人)              2,098.20       100.00%       3.00%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 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7-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 要
求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
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3、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
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 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4、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 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1/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1/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         1/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8-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10.9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孰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0.99 元/股;
    (2)以下价格之一:
    ①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1.49 元/股;
    ②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0.79 元/股;
    ③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0.58 元/股。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9-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达到以下条件:
   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
位值水平;202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10 -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
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2023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1%。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2024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2%。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
                       2025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3%。
    注:(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

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
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 有激励对
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与回
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5)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 11 -
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 绩效评价
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不能解除限售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 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 股票市场
价格的孰低值。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12 -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
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光迅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光迅科技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
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 励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
完善,运行规范;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 予条件、
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光迅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13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光迅科技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 》《工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的内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 同时,形
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 对象的利
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 序等,这
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 14 -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工作指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 如下任一
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
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 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

                                     - 15 -
本总额的 10%。
     2、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同时,激
励对象个人获授数量符合国资委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 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171 号 ) 、 《 中 央 企 业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股 权 激 励工 作 指 引》 ( 国 资考分
〔2020〕178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 的确 定方法
如下:
     1、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 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孰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0.99 元/股;
     (2)以下价格之一:
     ①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1.49 元/股;
     ②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0.79 元/股;
     ③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为 10.58 元/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 16 -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光迅
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 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 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相关规定, 且符 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 的公

                                   - 17 -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 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 支付,应
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 业绩条件
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 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 不同的,
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光迅科技已在股权激励计划里明确约定会计处理的内容,并将严 格按照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 财务顾问
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应以会
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
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
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 来持续的

                                   - 18 -
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 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 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 长
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 上述指标
均为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在 股东回报
和公司价值创造方面的能力以及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
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 划业绩目
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 励与约束
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 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


                                  - 19 -
一致之处,请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为准。
   2、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批复、光迅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20 -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 21 -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