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和相关程序符合有关监 管规定。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罗锋 华晓东 朱丽媛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