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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号文》”)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
号文》《17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及《171号文》《178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78号文》等
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骨
干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
长期稳定。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上述指标均为公司
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在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
创造方面的能力以及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
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
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除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
核指标。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胡华夏              马洪                 王征                孙晋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