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该次项目贷款是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德昇数据中心项目的
顺利开展,由公司以持有的广州德昇55%股权与广州德昇其他股东共同向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进行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认
为该事项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二、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及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33名激励对象未在计划有效期完成股票期权的
行权,我们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相应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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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肖虹 游荣义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