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 2022-026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皓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099,233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1524%。其中: (一)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4,129,603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7.7257% 。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69,630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0.4267%。 (三)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22人, 代表股份数量为5,947,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86%。 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因有其他公务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陈皓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71,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9,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5309%;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反 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7,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95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4%;弃权 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9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7,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95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 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42,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075%;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68,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 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6,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83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 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9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61,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 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0,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3695%;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2%;弃权 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3%。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 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61,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 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0,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3695%;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2%;弃权 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3%。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471,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8%;反 对62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320,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9.4539%;反对62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46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 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44,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42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31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64%;反 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4,162,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9878%;反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2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8,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47,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899%;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 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42,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07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3%。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购买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68,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 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6,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83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 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9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71,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919,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5309%;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商事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31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64%;反 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4,162,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9878%;反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2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31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64%;反 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4,162,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9878%;反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2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31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64%; 反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4,162,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9878%;反对1,785,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2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 2021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 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21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 全 文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袁月云律师和黄巧婷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