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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数据: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022-11-18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制定详细的

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

时机、投入额度、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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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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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

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资金

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投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和年度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项目预算表》;

   (三)募投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财务中心、分管副总裁、总裁审

核同意;

   (四)分管副总裁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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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审批单;

   (二)募投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授

权副总裁(单笔支付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审批)或总裁审批,50 万以上的由集

团董事长审批;

   (三)财务中心依照审批后的募集资金计划及公司授权审批制度执行付款。

   公司支付的属于募投项目开支范围的项目人员工资,在公司发放工资时统一

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再由财务中心定期办理费用汇总手续并经上述审核审批流

程后由财务中心办理募集资金划转手续。其他类似的费用支出可以参照本条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

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指定负责部门会同财务中心负责执行。

  (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

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三)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

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四)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指定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

中心、审计部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

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

应及时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

息披露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

报表制度,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向财务中心、审计部、总裁办等提交项目投资

效果报告。

    审计部应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

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资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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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差异超过计划进度大于 5%且小于 30%(含)时,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上述第十五条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

调增项目投资总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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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财务独立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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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备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错误!未找

到引用源。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

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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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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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应当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

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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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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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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