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18-09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9 日(周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8 日~2018 年 11 月 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泉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 6598 弄 25 号 9 楼。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985,351,6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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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6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64,063,4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97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1,288,2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9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万俊律师、杨
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5,344,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7,6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2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1%;
反对 7,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以上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俊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