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19-0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称“《收
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承接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公司 457,709,848 股股份、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承接上海德殷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 246,459,149 股股份之行为,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有关事宜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91072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就
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补充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一:申请文件显示,1 ) 本次收购人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德殷德润 )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为 2016 年申通快递重组上市时,上海德
殷控股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德殷控股)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为确保本次股份承接后前次股份锁定期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德殷控股将《关于
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进行调整。 2 ) 2019 年 3 月 26 日 ,陈德军、陈小英与
阿里巴巴已经签署了关于德殷德润股权转让协议,德殷控股拟将其持有的德殷
德润 49%股权转让给阿里巴巴。请你公司:1 ) 结合德殷控股设立德殷德润以
及变更股份锁定期承诺,补充披露本次收购与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的关系,
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2 ) 结合本次收购后,德殷德润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特
殊安排(如有 ),补充披露阿里巴巴受让德殷德润股权后,德殷德润的控制权情
况,会否变相突破德殷控股所作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 结合德殷控股设立德殷德润以及变更股份锁定期承诺,补充披露本
次收购与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的关系,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2019 年 3 月 10 日,德殷控股及陈德军先生、陈小英女士与阿里巴巴签署《框
架协议》,其中约定德殷控股拟新设两家与德殷控股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
(“新公司 A”和“新公司 B”,合称“新公司”),德殷控股以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对新公司出资或转让给新公司,出资或转让完成后,新公司 A 将持有上
市公司 457,709,848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9.90%);新公司 B 将持有上市公司
246,459,149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6.10%)。陈德军先生、陈小英女士、德殷控股
拟引入阿里巴巴作为新公司 A 的投资者:阿里巴巴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或德殷
控股持有的新公司 A 的股权或者向新公司 A 增资的方式,获得新公司 A49%的
股权,阿里巴巴为此支付的对价为人民币 4,664,978,770 元。
2019 年 3 月 26 日,德殷控股及陈德军先生、陈小英女士与阿里巴巴签署《关
于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定名)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协议》”),约定德殷控股拟将其持有的德殷德润 49%股权转让给阿里巴巴,阿
里巴巴为此将支付人民币对价 4,664,978,770 元(“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交
易”)。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系《框架协议》签署各方为落实《框架协议》的
约定而签署的具体协议。
2019 年 4 月 11 月,德殷控股设立全资子公司德殷德润。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控股股东拟变更承诺的议案》。2019 年 4 月 2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控股
股东拟变更承诺的公告》对于德殷德润协议收购德殷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事
项公告。2019 年 5 月 7 日,上市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
股东拟变更承诺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7 日,德殷控股与德殷德润、恭之润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德殷德润已出具《关于履行<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承诺
的公告>中相关义务的确认函》,确认并承诺《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承诺的公告》
中相关安排及义务的有效性,并且同意继续履行德殷控股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
诺。
根据《框架协议》、《关于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定名)的股权
转让协议》,本次收购与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在前述协议中做了总体安排,德
殷控股设立德殷德润,并于本次收购中由德殷德润承接德殷控股所持上市公司
29.9%股份均为履行前述两项协议的行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德殷控股将于适当时
间按照前述两项协议的约定将所其持德殷德润 49%的股权转让给阿里巴巴;德殷
控股变更股份锁定期承诺及德殷德润同意继续履行德殷控股作出的股份锁定期
承诺的行为均属于为配合完成本次收购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前述德殷德润承接德
殷控股所持上市公司 29.9%股份及德殷控股变更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的事项均载
明于《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因而本次收购与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具有直接关联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与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构成一揽子交
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 结合本次收购后,德殷德润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如有 ),补充
披露阿里巴巴受让德殷德润股权后,德殷德润的控制权情况,会否变相突破德
殷控股所作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本次收购后,德殷控股、陈德军、陈小英与阿里巴巴就德殷德润公司
治理的安排情况,阿里巴巴受让德殷德润 49%的股权后不会导致德殷德润的控
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收购后, 德殷控股、陈德军、陈小英与阿里巴巴就德殷德润公
司治理的安排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德殷控股将持有德殷德润 100%的股权。
德殷控股、陈德军、陈小英与阿里巴巴签署的《框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
议》(以下合称“投资协议”,其中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交易完成后德殷德润拟
实行的《公司章程》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录之一),投资协议就阿里巴巴投
资德殷德润交易完成后,德殷德润的公司治理安排进行了如下约定:
1、德殷德润的股东会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由德
殷控股和阿里巴巴双方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 修改公司章程;
(2)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或授予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期权、可转债或认股
权证等类似权利,减少或赎回公司注册资本;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或进行任何构成视同
清算事件的交易;
(4)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6)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7)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8)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 批准任何基于股权的奖励计划及与经批准的股权奖励计划不一致的
股权奖励授予;
(13) 向任何主体投资(包括收购任何主体或收购其资产或业务,加入合
伙、合资、建立任何子公司);
(14) 批准公司的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以及超出公司财务预算的支出;
(15) 公司进入任何业务领域、退出任何业务领域;
(16) 批准、延长、修订任何牵涉到给予第三方某项独家权利的协议,与
任何主体进行战略合作或战略联盟;
(17) 产生任何债务,或对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18) 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任何贷款或预付款;
(19) 出售、转让、租赁、对外许可或处置任何资产、技术或知识产权,
或对其设置质押或其他负担;
(20) 批准、延长、修订与阿里巴巴以外的股东、董事、关键雇员及其关
联方的任何交易或协议;
(21) 挑选或改变任何外部审计师、实质性改变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或
改变公司的财政年度;
(22) 启动、终止或解决任何诉讼或仲裁;
(23) 同意或实施上述事项。
德殷德润股东会审议的(1)(2)(3)事项需由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准方可通过(即阿里巴巴享有一票否决权),该等事项的表决权安排范围与《公
司法》规定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范围一致。此外,为保
护阿里巴巴作为小股东最基本的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德殷德润每年的税后可分
配利润,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后可以按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即阿里巴
巴对德殷德润向股东分配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除前述事项外,德殷德润股东会
审议的其他事项均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即可通过,阿里巴巴不
享有一票否决权。因而阿里巴巴享有的前述股东权利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属于投资者在正常范围内享有的股东权利。
2、德殷德润的董事会
德殷德润的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德殷控股
有权提名 2 名董事,阿里巴巴有权提名 1 名董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应至少由德殷德润和阿里巴巴提名的各 1 名董事参加。阿里巴巴提名的
董事对德殷德润董事会的任何审议事项均不享有一票否决权。因而阿里巴巴享有
的董事提名权及该被提名董事享有的董事权利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
正常范围内的董事提名权及董事享有的权利。
3、投资协议未就德殷德润其他内部治理权限进行特别约定。
(二)阿里巴巴受让德殷德润 49%的股权后不会导致德殷德润的控制权发
生变化
本次收购完成后,德殷控股将持有德殷德润 100%的股权,拥有对德殷德润
的控制权。阿里巴巴投资德殷德润交易完成后,根据投资协议:德殷控股持有德
殷德润 51%的股权、为德殷德润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有权决定除与阿里
巴巴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四项事项(其中三项事项范围与《公司法》规定的须经
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范围类似;利润分配事项是为保护小股东
最基本的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设置)外其他全部股东会审议事项,并且能够决定
德殷德润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德殷控股拥有对德殷德润的控制权。
阿里巴巴虽然持有德殷德润 49%的股权,但德殷控股持有德殷德润 51%的
股权,在德殷德润股东会层面,阿里巴巴仅对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四项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享有一票否决权(其中三项事项范围与《公司法》规定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范围一致,利润分配事项是为保护阿里巴巴作为小股东最基
本的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设置),对其他决议事项均不享有一票否决权。在德殷
德润董事会层面,阿里巴巴仅能提名一名德殷德润董事,未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人选,阿里巴巴提名的董事也未就董事会的任何审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
权;在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方面,阿里巴巴不享有直接提名或任免任何高级管理人
员的权利;因此,阿里巴巴不拥有德殷德润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后,根据德殷控股、陈德军、陈小英与阿
里巴巴就德殷德润公司治理的安排情况,阿里巴巴受让德殷德润 49%的股权不会
导致德殷德润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德殷控股所作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内容
(一)德殷控股所作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内容
根据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
司”)公告的《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德殷控股、陈德军、陈小英作为申通快递的控股股东,就锁
定期安排承诺如下:“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
中取得的艾迪西股份;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艾迪西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
企业/本人持有的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的艾迪西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企业/本人在艾迪西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此之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4、36 个月锁定期满后,若可能
存在约定的盈利补偿且未实施情形的,德殷控股所持的股份继续锁定,直至盈利
补偿实施完毕之时。5、德殷控股、陈德军、陈小英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艾迪西
股份由于艾迪西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
定。”
根据上述承诺,德殷控股、陈德军、陈小英应当在 36 个月不转让其在该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中取得的艾迪西(现“申通快递”)股份。
(二)德殷德润、恭之润继续履行德殷控股的股份锁定期承诺
2019 年 4 月 20 日,申通快递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
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同意德殷控股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调
整为:“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艾迪
西股份(现申通快递股份,下同),但若德殷控股向与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之下的其他主体转让的,应确保受让方作出与本承诺函内容相同的承诺。2、在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艾迪西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在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中认购的艾迪西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本次交易
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
企业在艾迪西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4、36 个月锁定期满后,若可能存在约定的盈利补偿且未实施情形的,德
殷控股所持的股份继续锁定,直至盈利补偿实施完毕之时;5、德殷控股在本次
发行中取得的艾迪西股份由于艾迪西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
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019 年 5 月 7 日,申通快递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德殷德润、恭之润作为承诺人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出具《关于履行<关于控股
股东拟变更承诺的公告>中相关义务的确认函》,确认并承诺《关于控股股东拟变
更承诺的公告》中相关安排及义务的有效性,并且同意继续履行德殷控股作出的
股份锁定期承诺。
(三)阿里巴巴受让德殷德润 49%的股权后,不会变相突破德殷控股所作
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德殷德润、恭之润取得申通快递股权后,原德殷控股所作出的有关股票限
售期的安排将继续履行,阿里巴巴取得德殷德润 49%的股权后并不改变德殷控股
对德殷德润的控制权,未违反德殷控股以及德殷德润所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诺。
本次收购以及阿里巴巴取得德殷德润 49%股权后,德殷德润的控制权不会发
生变化,仍由德殷控股控制;德殷控股直接和通过其控制的德殷德润、恭之润持
有上市公司 53.76%的股份,陈德军、陈小英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德殷德润、恭之润继续履行德殷控股的股份锁定
期承诺,阿里巴巴受让德殷德润 49%的股权不会变相突破德殷控股所作股份锁定
的承诺。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德殷德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詹 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周 鹏
经办律师:
杨 璐
2019 年 5 月 28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