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8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我们认为:
1、减值测试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的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允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结论。
2、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客观、
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以下无正文)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武生
俞乐平
沈红波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