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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间
内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得到了良好执行,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2、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法人单位及个人
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按
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
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
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未来积极回报全体
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针对《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计划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
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同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投资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
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为防止资金闲置,用于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武生




            俞乐平




            沈红波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