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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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申
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
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监管
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
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规定》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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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
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措施作出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亦对此做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
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
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改善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关于新增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
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八、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梁波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和条件。梁波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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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梁波先生为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九、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郭林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和条件。郭林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郭林先生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郭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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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武生
俞乐平
沈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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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