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7-2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高度重视投资者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较好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持
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与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基础上做出的回报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致力于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
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⑥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
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进行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
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
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
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
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监督机制
1、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