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2-015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3 月 4 日(周五)下午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4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4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1 人,代表股份 1,032,555,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67.45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91,880,0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4 人,代表股份 540,675,8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319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妍婧律师、 杨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016,700,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45%;反对 15,559,0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69%;弃权 29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367,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362%; 反对 15,55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712%;弃权 296,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26%。 2、《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015,566,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46%;反对 15,449,0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62%;弃权 1,5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232,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154%; 反对 15,44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625%;弃权 1,54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1%。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015,55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34%;反对 15,461,1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74%;弃权 1,5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220,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035%; 反对 15,461,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744%;弃权 1,54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妍婧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