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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8月)2022-08-3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会计学副教
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委员推荐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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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事宜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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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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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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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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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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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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