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债
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均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使用与管理。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
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
须经债券持有人做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
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第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公司应当按债项逐一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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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金额、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如有)、
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整改情况(如有)等,并说明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
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募集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公司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运营效益。
公司报告期内变更上述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说明募集资金变更履行的
程序、信息披露情况及变更后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兑付。
第七条 公司认为根据资金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
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公司有权审
批人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兑付;
(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债
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上述协议在有效期
届满前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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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明书》中
约定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二)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任何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
司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等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挂牌证券交易
场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可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支付税
款、支付工程款、偿还应付账款、偿还短期负债本息等流动负债、偿还与其他
单位之间的往来款等。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按约定频率将
资金使用计划书面告知乙方。
(六)募集资金约定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书面
告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管理办法》、上市/挂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
集说明书》规定/约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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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有关会计记录和
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每季度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使用
相关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银行划款
凭证、入账凭证、收款方发票、工程款申请报告等;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还款凭证、入
账凭证、转账凭证等;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说明、签订的施工/采购合同、施工方/供应方开具的发票、划款凭证、入账凭
证等。
第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
明书》等的规定/约定执行;如与相关主管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募集说明书》约定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募集说明书》等的规定/约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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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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