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3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2-051
债券代码:149107.SZ、149255.SZ 债券简称:20STO01、20STO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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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
977 号文批准,在玉环艾迪西铜业有限公司的基 977 号文批准,在玉环艾迪西铜业有限公司的
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 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照注册号为 330000400001793。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24299960。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机电工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玉环县机电工
业园区,邮政编码: 317600 业园区,邮政编码:31760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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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需。
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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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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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带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连带责任;
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东的利益。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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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第四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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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下列情形: 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担保;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00 万元;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七)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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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股东大会应 第四十五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股东大会
当在公司办公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 应当在公司办公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重达
6598 弄 25 号意邦大厦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路 58 号申通快递总部办公楼召开股东大会将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方式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供网络方式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会提出请求。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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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式;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式;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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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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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托书及股东亲自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和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意授权的证明。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如果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 决。
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及会议的形式;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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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作为公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司重要档案妥善地永久保存于公司档案室。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独立董事述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职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支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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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的; 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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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数。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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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 披露其关联关系;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过半数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
决程序如下: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三分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过半数通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非由职工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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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由职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
工代表出任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有关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的实施细则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东大会表决。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本情况。 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 案。
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换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成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侯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
大会表决。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案。 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司职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成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侯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 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 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
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 见。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司职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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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
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 用累积投票制。
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
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结果。 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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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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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选聘程序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选聘程序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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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产抵押、对外捐赠、对外担保事项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经理的工作;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份 (十六)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收购方案。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收购方案。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提交 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股东大会审议。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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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 批准。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不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较高者计)
(二)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需提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交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之外的交易(本处“交易” 项;
包括的事项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中关于 (二)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需提
交易的规定); 交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之外的交易(本处“交易”
(三)属于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外的关联交 包括的事项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中关于
易; 交易的规定);
(四)本章程规定需要有股东会审议决议以外的 (三)属于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外的关联
担保事项。 交易;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四)本章程规定需要有股东会审议决议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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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的担保事项。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 删除
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新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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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
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的重要档案妥善地永久保存于公司档案室。 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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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备案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
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