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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主要是指为改进设
备、追加流动资金和购建固定资产等实施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获取未
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

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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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 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对外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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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上述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达到第七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若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对相同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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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资料搜集、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
析报告及有关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原则,确保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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