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司信
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可的
网站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

                              第 1 页共 10 页
毁性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发行文件,包括: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
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
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 定期报告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文件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
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
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 2 页共 10 页
并根据受托管理人的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
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
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第 3 页共 10 页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就上述事件通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同时,公司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
期债券本息安全向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
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的临时公告:

   (一)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
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由公司和资信评级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 4 页共 10 页
   (二)公司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四)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
调整相关事宜。

   (五)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
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
提示性公告。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六)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
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七)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按照
约定及时披露其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八)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九)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
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
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
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证券交易所不同意暂缓披露申
请、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 5 页共 10 页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
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
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可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或通过受托管理人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
披露文件。

   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
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
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专项鉴证报告、更正后的财务
信息、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前款所述的广泛性影响及盈亏性质发生改变,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披露的相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予以认定。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批及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
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
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 6 页共 10 页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资料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临时报告的撰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核签字;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授权代表审核签
字;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
布;

   (五)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
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先提交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
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上述事项按决策权限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同时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将

                             第 7 页共 10 页
相关信息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信息资料内容,并视情况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将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时提请董事审议;

   (四)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其他事项由
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严格履行以下报告、审查和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
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负责披露信息的撰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核签字;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撰稿,监事会主席或授权代表审核签
字,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信息文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审核;

   (六)披露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券监会指定的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信息披
露渠道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
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和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

                               第 8 页共 10 页
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未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
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
及时披露。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联系公司内部
各职能部门与下属单位、与外部媒体和投资者交流与沟通、与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服务机构联系与沟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董事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
文档的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对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证券部承办。各类文件、资料按内容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年限为
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监管部门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 9 页共 10 页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第 10 页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