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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3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申通快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
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
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2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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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审议公司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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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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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出席人员发出书面通知;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书面
通知,监事会通知一般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进行。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缩短监事会
的通知时间, 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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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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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
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保存于公司档案室,
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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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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