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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申通快递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申通快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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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周四)下午 15 时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会议室召
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7,286,9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8415%。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0,184,4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755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37,102,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08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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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94,523,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 35,4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890,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1%;反对 35,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598%。

     关联股东上海德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977,224,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62,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890,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5%;反对 62,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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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977,224,0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62,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890,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1%;反对 62,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5,955,4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094%;弃权 134,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5,955,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2.9597%;弃权 1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5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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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5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5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5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3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5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5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1,187,1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58%;反对
6,099,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53,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261%;反对 6,099,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3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90,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5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71,196,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68%;反对
6,062,7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04%;弃权 2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863,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470%;反对 6,062,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1932%;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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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戴   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季思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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