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申通快递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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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申通快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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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周一)下午 15 时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会议室
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0,678,8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0631%。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1,859,7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488,819,1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32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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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980,269,8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3 %;反对
409,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936,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11%;反对 409,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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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妍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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