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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1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事前了解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
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服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武生




          俞乐平




          沈红波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