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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即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独
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提名杨芳女士、郝
振江先生、李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对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相
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芳女士、郝振江先生、李路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
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的独立性,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公司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
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
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武生




          俞乐平




          沈红波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