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07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2-014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6 日(周一)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6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 980,904,722 股,占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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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份的 64.07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91,859,7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489,044,95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4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妍婧律师、
杨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德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598,065,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 138,708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32,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8%;反对 138,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8%;弃权 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2、《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980,742,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 101,908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09,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30%;反对 101,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6%;弃权 60,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妍婧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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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