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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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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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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周一)下午 15 时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会议室召

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0,904,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077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91,859,7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9,044,9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4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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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98,065,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

138,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432,50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8%;反对 138,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798%;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关联股东上海德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980,742,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

101,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 60,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409,30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30 %;反对 101,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56%;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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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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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妍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    璐



                                                                                       202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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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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