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通过对《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的认真审
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
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
同意聘请其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 芳
郝振江
李 路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