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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子洁能: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西子洁能             编号:2022-091
债券代码:127052            债券简称:西子转债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万勇先、
濮卫锋、沈佳于2022年11月1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
2022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对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2]108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万勇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2]109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濮卫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2]110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2]111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买入西子转债 1,551,852 张,成交金额 155,185,200 元,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卖出西子转债 134,782 张,成交金额 15,614,682.41 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1
行。”
2、“万勇先:
    你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买入西子转债 1,112 张,成交金额 111,200 元,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卖出西子
转债 1,112 张,成交金额 128,844.23 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3、“濮卫锋:
    你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买入西子转债 4,170 张,成交金额 417,000 元,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卖出西
子转债 4,170 张,成交金额 479,873.07 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4、“沈佳:
    你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 2021 年 12 月 31

                                     2
日买入西子转债 2,378 张,成交金额 237,800 元,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卖出西子
转债 2,378 张,成交金额 274,886.29 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已将此事项通知公司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要求以此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
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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