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洁能:浙商证券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0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子
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洁能”或“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西子清洁
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一)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等,查阅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内部审计部
门会议纪要、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
(二)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并与上述人
员以及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交流;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除上述事项外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较为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西子洁能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
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 航 华 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