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合同》的公告2020-12-07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0-054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美特气”)控股股
东浩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浩讯科技”)2020 年 2 月 17 日与湖南省财信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资产”,原名“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浩讯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77,630,00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2.4467%)协议转让给财信资产,原协议转让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已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浩讯科技本次股份转让后,持有公司股份 259,861,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66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2020 年 3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
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以
及 2020 年 2 月 20 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二、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合同》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 5 日浩讯科技与财信资产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合
同》。补充合同的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甲方(受让方):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信资产”,曾用名:湖
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浩讯科技有限公司(“浩讯科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编号:湘资管(2020)
投行 001 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湖南
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气”)7,763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转让给甲方,同时对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超额收益、股份回购、
履约担保等事项进行约定。截至本补充合同签署日,上述标的股份 7,763 万股股
份已依法交割过户至甲方名下。
    2、甲方决定对标的股份设立不同的证券账户进行独立管理,其中:将甲方
受让的凯美特气 3,118.50 万股股份(占凯美特气股份比例为 5%)设定为“A 股
份”,将甲方受让的凯美特气 4,644.50 万股股份(占凯美特气股份比例为
7.4467%)设定为“B 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对甲方从乙方受让其
所持凯美特气的 7,763 万股股份项下的权益和义务进行调整,达成本补充合同,
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本补充合同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则其定义与
双方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编号:湘资管(2020)投行
001 号)中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A 股份方案调整
    1、双方同意,对于 A 股份,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取消甲方和乙方的回购
权利/回购义务,且原《股份转让协议》第 7.2 条、第 7.3 条和第 7.4 条涉及 A
股份的部分不再适用。
    2、双方同意,对于 A 股份:甲方基于《股份转让协议》已收取的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由甲方实际享有,不再退还乙方,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甲方不再收取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第三条 B 股份方案调整
    1、双方同意,在甲方持有 B 股份期间,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B 股份而无需取
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2、B 股份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双方一致同意,对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 7.1 条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条
款进行相应调整:
    (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第 7.1.1 条调整为: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甲方所持有的 B 股份中的存量股份的持股初始投资成本的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改为单利年化 6%,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含甲方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补偿:若上市公司不进行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或
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未满足甲方在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则
由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以现金方式补足。前述现金补偿在甲方减持完全部 B 股份
后统一结算。
    其中:
    ①B 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B 股份数量*每股受让价格(若在甲方持有 B 股
份过程中,上市公司存在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不考虑派发现金红
利等除息事项),则上述 B 股份数量和每股受让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②应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B 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6%*N/360。N 为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至收益核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收益核算基准日为甲方处置 B 股
份完成之日,若甲方所持 B 股份实现部分退出的,该部分退出股份的收益核算基
准日为该股份退出之日。
    3、B 股份的超额收益
    双方一致同意对原《股份转让协议》第 7.2 条和第 7.3 条项下的超额收益条
款进行相应调整:
    (1)若甲方处置 B 股份(包括乙方回购 B 股份情形,上下同)所得在扣除
B 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及应付未付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后,如仍有超额收益,
则再由甲方与乙方按照 50%:50%进行分配。
    其中:超额收益计算公式调整为:
    ①超额收益分配基数=处置 B 股份所得-[B 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B 股份
应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B 股份已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②若超额收益分配基数大于零,则乙方可享受超额收益分配,乙方应分配超
额收益=超额收益分配基数*50%,超额收益分配完毕后,乙方不需再重复支付应
付未付甲方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2)若甲方处置 B 股份所得不足以覆盖 B 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的 88.65%
及甲方应收取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由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进行现金补足。若
现金补足不足以覆盖的,甲方有权选择处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股份用于弥补甲方
处置 B 股份所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 88.65%所形成的亏损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甲方处置质押股份仍不能补足的,乙方同意继续承担现金补足义务。
    三、其他说明
    1、原股份转让已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签订《〈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合同》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浩讯科技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财
信资产所持股份发生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合同》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原协议转让股份而违
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3、本次控股股东浩讯科技及持股 5%以上股东财信资产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合同》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
生影响。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