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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2021-04-28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实事求是对未来股东回报情况
进行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实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3、股票股利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司成长性以及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2021-2023 年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及披露
    (1)在筹划或讨论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防止分配方案提前泄露。
    (2)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每年
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过半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在年报中公开披露;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
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四、批准机关及修订
    1、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2、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