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8月修订)2021-08-06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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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发布,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会先于前述媒体,不会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会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将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将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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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将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将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会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将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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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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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
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将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章临时报告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波动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将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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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将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将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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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
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人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
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信息将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
媒体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是信息披
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长领导。
第四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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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
露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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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按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或延期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或证券衍生品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
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在相关权限内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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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办
法应做相应修订。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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