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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2022-03-18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修订完善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方面的内
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节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
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
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
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以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关
联人使用。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会计制度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设
立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付款对象、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
额应符合有关合同约定,并保存原始合同、单据供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应放弃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对投资决策程序、项目实施的
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经办人填写付款
申请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使用募集资金。如果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
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
长,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程序
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
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
关规定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公司应按照
新的要求执行,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