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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8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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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等;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说明;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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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活动期间公司应当注意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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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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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
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
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定期
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
系;
    5、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学习、研究;密切跟踪行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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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统计分析投
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6、沟通与联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等咨询;接待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等来
访;加强投资者沟通与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关注度;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
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
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8、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仲裁、关键人员的变动、发生大
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减少、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重大负面舆情等危
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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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
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做好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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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证券部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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