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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2-09-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恩福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期间(以下简称“增持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相
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增持股份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刊登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
告》、《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股份增持
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增持股份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
它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恩福。根据增持人提
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祝恩福,196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香港居民身份
证号码:P883***(*)。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公
开信息检索,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祝恩福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
合法主体资格。


    二、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于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日(定义见下文),增持
人持有公司 3,465,100 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623,700,000 的 0.56%。浩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讯科技”)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祝恩福先生持有浩讯科
技 90.00%股份。浩讯科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9, 861, 273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623,700,000 的 41.66%。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日”)披露的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增
持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计划自 2022
年 6 月 11 日起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
增持的期间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
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000.00 万元。本次增持计
划不设置拟增持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
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增持人祝恩福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的告知函》,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9 月 29 日,增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19,4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8%,交易均价 19.2635 元/股,增持金额为 10,005,477.00 元。
    经前述增持,祝恩福持有凯美特气股份的数量达到 3,984,500 股,占凯美特气
总股本的 0.64%。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增持人祝恩福通过深圳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
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实际控制人祝恩福及其一致行
动人浩讯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已超过 30%,本次增持后,社会公众持有公司
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25%,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凯美特气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6 月 11 日,凯美特气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2022 年 9 月 14 日,凯美特气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
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2022 年 9 月 29 日,凯美特气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计
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本所认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股份的情形,公司以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丁少波                               黄靖珂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雷泓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