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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2-10-31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股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资产为对价,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
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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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信息披露后,尚需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七条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按照审议标准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一会计年度累计审批金额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可根据
对外投资事项的性质,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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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于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投资事项,若投资标的
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
年。
    第九条 公司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参照
第八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子公司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总部。子公司应在公司
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子公司应将其拟对外投资重大事项
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在公司按照本办法相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
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
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必要时公司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
点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等进行专门研
究和评估。
       第十二条 经论证为可投资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编制可
行性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还需经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估并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决策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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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机构,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工作,为决策提供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
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
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公司对
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
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及后续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资料准备工作;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办
理出资手续、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等工作;人事行政部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重要相关信函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定
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筹措资金和投资效益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确保对外
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该项目股东会决议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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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对外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项目(企业)明显不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对外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
同,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相
关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
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
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
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
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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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
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公司负责对外投
资管理的部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本办法生效后,公司原制订
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及《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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