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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31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
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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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作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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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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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出席及委托出席、列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示赞成、反对、弃权的明确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但不免除其对监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而导致出席会议监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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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不够作出决议所需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征得全体监事同意后改期召开。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
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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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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