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31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工作日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
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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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向董事会提出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2、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3、审阅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6、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7、解决和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计部门履行监督与评价职能;
8、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9、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10、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
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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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如遇紧急事项,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当日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1、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
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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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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