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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31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
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
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
其应尽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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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公司其他部门根据
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资料;
    (三)战略委员会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层的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
范围内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如遇紧急事项,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当日召集召开临
时会议。

    (一)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
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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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必须有一名非独
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 表决后需签名
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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