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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10-31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
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七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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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欲提
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之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
面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条件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获得被提名人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三)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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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四)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5、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
    (一)每一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及其实际行使的表决权;
    (二)每一股东的表决票是否有效;
    (三)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
    (四)根据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计算其获得相应的有效
表决股份数;并计算该候选人获得的有效表决股份数,是否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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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人数;
    (六)选出的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分别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和
独立董事比例结构的规定;
    (七)是否存在获得股东表决权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八)将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表决权多少排序;
    (九)未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超过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
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 2 人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五)监事的选举相关事宜参照上述董事选举办理。
    第十五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超过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
选;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
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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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 2 人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五)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
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六)监事的选举相关事宜参照上述董事选举办理。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向股东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
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
且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和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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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执行,并应
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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