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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美特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04-28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性,发挥薪酬对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公司持续发展的激励作
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依据,遵循以下四项
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
权、利”的统一。
   (二)激励原则:公司通过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的方式,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结构比例,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
结合的原则。
   (三)绩效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的发放,以公司经营业绩及本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四)竞争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公司业绩和规模相符,并参考同行
业薪酬水平,保持其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总经理组
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并确
定薪酬及调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每月度、季度、年度对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奖金 :
   (一)基本年薪分为 12 个月,依个人职务、任职年限、岗位等级情况确定,
按每月考勤情况发放;
   (二)绩效奖金分为月度奖励和年度奖励两类,分别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与个
人绩效考核情况核算后按月和年发放。
   (三)绩效奖金以月度和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月度和年度经营指
标核定奖励总额,并根据高管人员完成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
绩效年度奖金必须在完成年度目标和审计后发放。
   第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
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需要,业务支出严格按照公司《差旅费报销制
度》《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不予发放当
年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岗位变动、或工作关系变更离开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八)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九)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增长
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相匹配,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相挂
钩。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高管人员应向公司及董事会进行书面及现场述
职。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
考核。
   第十五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实施的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
时,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
分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起执行新
岗位薪酬标准。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起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薪酬。年中离任的以薪酬基数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不适用本办法中的年
度绩效奖金条款。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奖罚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适
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自动
废止。
   第十九条 如果本办法与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