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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3-028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
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
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并自通知发布起实施。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
项 交 易 产 生 的 资 产 和 负 债相 关 的递 延 所得 税 不适 用 初 始确 认 豁免 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
处理”等内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新冠肺炎
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
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
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
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
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
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
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
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
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
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
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
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 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
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
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
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
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关
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
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
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调整。对于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
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
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
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
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
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
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
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
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
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
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无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