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2015-09-17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5-060
债券代码:112190 债券简称:11 亚迪 02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22日,凡在2015年9月22日(含)前买入并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9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发行的比亚迪
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1亚迪02”、“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190)至2015年9月22日将期满2年。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
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
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1亚迪02。
3、债券代码:112190。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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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5%。
8、起息日:2013年9月23日。
9、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
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付息期票面利率及派息额: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
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1亚迪02”的本付息期票面利率为6.35%,派
息额(每张)为:人民币6.35元,每手“11亚迪02”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6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50.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
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15元)。
2、本次计息期限: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
3、本次付息登记日:2015年9月22日。
4、本次付息除息日:2015年9月23日。
5、本次付息日:2015年9月23日。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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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9月23日。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22日(该日期为付息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亚迪02”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的“特别提示”)。
四、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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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含当日)
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咨询机构
1、发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延安路
联系人:李黔
电话:0755-8988 8888
传真:0755-8420 2222
邮政编码:518118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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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755-84202222
联系电话:0755-89888888 转 6223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六角大楼
邮编:518118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债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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