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比亚迪: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
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
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
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
资。
1/4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其中,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时,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
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投资处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
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2/4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投资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
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
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
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
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安排董事会秘书将拟投资项目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
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
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
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
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
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
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3/4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监控风险投
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
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后亦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