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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岭南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14:30
     2、 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 1 号楼十楼会议
      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尹洪卫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5,924,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28,765,831     股的 38.3266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56,935,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3 %。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0,301,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588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51,313,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5 %。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5,622,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8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5,622,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8 %。
   (四)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483,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66%;反对 981,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515,458,868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954,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2755%;反对 981,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2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向金辉先生为公司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4,942,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24%;反对 981,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954,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2755%;反对 981,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2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谢希、苏粲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