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趣尔: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002719 证券简称:麦趣尔 公告编号:2018-103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12:00 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夏东敏召集,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为 3 票。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
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全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3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
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本次回购股份
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可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是符
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3,653 万元(含 3,653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如下:
一、 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修改前: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修改前: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后: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的方
案,重大关联交易、担保、贷款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