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趣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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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审查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并将其注销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
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
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
形,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
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查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
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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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653
万元(含 3,653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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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佳俊 高波 黄卫宁
年 月 日